� 言
杭州御道学校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院校。学校坐落于著名革命老区——浙江省杭州市。前身为创办�1958年的杭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1年原浙江资源工业学校并入杭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4�5�19日,教育部同意杭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杭州御道学校�
学校坚持“根植红土、致力应用、彰显特色、服务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杭州、面向全国,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直接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力争把学校建设成为服务地方、特色鲜明的闽粤赣边全日制应用技术型本科院校�
第一� 总则
第一�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并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
学校名称:杭州御道学校。英文译名:LONGYAN UNIVERSITY.
第三�
学校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新罗区东肖北�1号。邮政编码:364012 �
学校的网址�
http://www.hzydxx.com�
第四�
学校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杭州御道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区域、行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第八�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为主,兼顾成人高等教育;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适时发展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协作,不断拓展国际教育合作领域�
第九�
学校大力培育和发展特色、优势学科,并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状况,结合学校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及调整办学的学科门类�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文、理、工、经、管、农、教、艺等学科门类。形成以机械工程、矿业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为主的工科,以动物医学为主的农科,以客家文化和原中央苏区研究为主的文科,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办学质量�
第十一�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依法制定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依法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核准学校章程,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五)制订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标准�
(六)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资产�
(七)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八)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与经费�
(三)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五)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六)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七)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制定各学科规划、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各学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三)依法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依法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学校依法向为学校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 管理体制和组织架�
第一�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权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中共杭州御道学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实现党委领导学校工作,发挥党的核心作用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对学校党政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的会议。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须有至少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会讨论的决议和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学校党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
中国共产党杭州御道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定的案件,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第二�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学位授予标准、科研成果评价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议学科设置和调整、学术机构设置方案等事项;评定并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教师的学术成就�
(三)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四)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对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以及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行政部门及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评定等相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
(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其他有关事项�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
学校教学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专门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评议、审议、指导、监督和咨询,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行政部门及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学校教学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或者决定学校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实验室等教学条件建设规划、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措施等,并对教学工作计划、教学运行和教学管理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围绕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进行专题调查研究,讨论学校专业设置与专业结构调整方案,对外(包括境内外)合作办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并决定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研究并审定人才培养方案�
(四)评审并推荐各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评审并推荐教学成果奖,评审校内各类教学单项奖等�
(五)对师资队伍建设、师资培训工作等提出指导、咨询和建议�
(六)对教学工作评估工作提出建议。研究并决定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
学校制定教学委员会章程,教学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八�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教代会制度�
第二十九�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由学生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正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下一年度学校学生会工作计划�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收集并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校级和学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具体设立办法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素质拓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一�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发挥作用�
第三十二�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及教辅部门。经学校授权后,按照各自部门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为全校师生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十三�
学校直属或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
第三�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四�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制度。各院(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五�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变更或合并、撤销院(部)等�
第三十六�
各院(部)的基本职能是: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单位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单位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本单位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评价本单位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学生管理,对本单位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单位资产�
(八)负责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经校长授权聘任本单位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九)组织本单位参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学院下设的系(教研室、中心等)一般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定机构规格,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七�
各院(部)设院长(主任)一名,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名,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学研究等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教学计划�
(二)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培养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物与资产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
各院(部)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支持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各院(部)党组织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规定,并为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十九�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各院(部)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决定各院(部)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研究院(所、中心)或根据需要与其他主体共同设立研究院(所、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合作办学、合作科研等活动�
第四十一�
学校大力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基地和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四� 教职�
第四十二�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主体部分。学校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内部比例�
第四十三�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和“生员比”,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员合同制�
第四十四�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等,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业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珍惜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
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施定期分类考核,考核结果做为聘任、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编外各类聘用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八�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与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和合同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
学校积极营造自由、开放和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和保护教职工在教学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教职工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 � �
第五十一�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二�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并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依法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知悉与个人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可向有关部门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学业�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三)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珍惜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四�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党组织、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各自的章程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服从学校的领导与管理�
第五十五�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积极营造宽松、健康、和谐的育人环境,为学生提供学业帮扶、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五十六�
学校关心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通过奖、助、贷、勤、减、补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五十七�
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
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 投入与保�
第五十九�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具体有: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其他经费拨款,即教育经费拨款外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六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一�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二�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按采购和使用分离的原则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机制。学校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管理制度,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申请须经学校批准方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知识产权开发、使用和转让必须经学校审核并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第六十三�
学校依法组建全额独资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承担学校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科研成果转化或产业化,承担相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学校不得以事业法人身份对外投资和担保,任何其他校内二级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六十四�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五�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体系,为教学与科研活动服务,为教职工与学生服务�
第七� 学校与社�
第六十六�
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推动产学研合作和技术创新�
学校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的社会学术团体在学校设立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七�
学校依法设置教育发展基金会,争取社会捐赠,筹措办学资金,资助学生成长成才,促进学校各项建设事业稳步发展�
第六十八�
学校设立董事会。学校董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和支持杭州御道学校建设发展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以自愿方式组成。校董事会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董事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及董事组成。杭州市市委书记任董事长;杭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执行董事长。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副董事长�
第六十九�
学校依法设置校友联络机构�
学校校友包括在杭州御道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七十条
学校致力于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弘扬和传播客家文化、红色文化等,充分发挥学校文化阵地功能,为繁荣闽西文化发展服务�
第八�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
学校校训为“厚于德、敏于学”�
第七十二�
学校校标为圆形徽标,外环标注中、英文校名,中文用红色毛体。�1958”指学院前身——杭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创办于1958年。核心标志为校内两棵古榕树,整体寓意为“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第七十三�
学校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校徽为红底毛体白字,学生校徽为白底毛体红字�
第七十四�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中英文校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校徽位于旗面的左上角�
第七十五�
学校校歌《同心颂》。作词:李泽彧,作曲:李书影�
第七十六�
校庆日为5�19日�
第九� 附则
第七十七�
本章程由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起草,经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校党委会审定,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八�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由以下程序�
(一)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改;
(二)章程修正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
(五)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九�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校党委负责解释�